成立要求
- 最少1位股東及董事 – 新公司條例於2014年生效。每間私人公司應該有一個自然人(“Natural Person”)董事。
- 一人可兼任股東和董事(加上公司秘書,最少只需2位人選)
- 董事和股東沒有國籍和居住地的限制
- 可接受“有限公司”出任股東和董事(因為擁有法人地位):
– 法人團體的公司註冊證書
– 法人團體的公司組織大綱及組織細則(M&A)
– 董事會決議書 – 批准取得香港公司股和 / 或出任董事 - 發行股份最低金額為HK$ 1
- 註冊地址在香港
- 一位公司秘書(公司秘書必須是香港有限公司或居民)
- 公司名字不可跟現有公司相同或太相似,可以:
– 只用英文名字 或 只用中文名字 或
– 中英文名字共用 (在日常使用時, 只使用其中一個亦可)
香港公司的優點
一般來說,香港的公司具有以下優點:
- 一貫實施低稅率政策(純利的 16.5%)
- 離岸收入免繳香港稅項
- 容許代任股東董事的結構。公司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可以在公開資料中隱藏起來;
- 擁有非常穩定的社會和政治環境;
- 擁有非常活躍和自由的金融市場和體制;
- 跟中國有非常密切的良好關係;
- 享用方便的國際級的銀行服務